(2016)内222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巧灵诉张乌恩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巧灵,张乌恩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马巧灵,男,汉族,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乌恩其,男,汉族,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马巧灵诉张乌恩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字第23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