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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4236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志华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