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梁离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韩俊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离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韩俊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1567号原告:吕梁离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住所地: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事处盘龙塔村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红艳、张毅,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俊梅,山西省方山县麻地会乡胡堡村2066号。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违约金等费用115323.04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号为:DS081-4407014001的《招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居然之家商场地下一层摊位租赁给被告,摊位号DS081-1-B1-065,面积119.7平方米,租赁期限2014年11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合同号DS081-4407015001的《招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居然之家商场地下一层摊位租赁给被告,摊位号DS081-1-B1-066,面积59.5平方米,租赁期限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上述商铺租金均为2.1元/平方米/天。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一直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从2016年2月1日起被告未依约交纳租金、物业等费用。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书面向原告提出要求交回119.7平方米的摊位,原告要求其交纳相关费用,被告未履行且要求占用另一摊位。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合同,但被告未履行。以上两处摊位共欠原告各项费用115323.04元。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欠其租金、违约金等费用认可,现无力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号为:DS081-4407014001的《招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居然之家商场地下一层摊位租赁给被告,摊位号DS081-1-B1-065,面积119.7平方米,租赁期限2014年11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合同号DS081-4407015001的《招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居然之家商场地下一层摊位租赁给被告,摊位号DS081-1-B1-066,面积59.5平方米,租赁期限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上述商铺租金均为2.1元/平方米/天。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一直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从2016年2月1日起被告未依约交纳租金、物业等费用。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书面向原告提出要求交回119.7平方米的摊位,原告要求其交纳相关费用,被告未履行且要求占用另一摊位。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合同,但被告未履行。以上两处摊位共欠原告各项费用115323.0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招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需给原告交纳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上述费用,还需要交纳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韩俊梅支付原告吕梁离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拖欠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15323.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年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