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云峰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苏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苏秀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2069号原告白云峰,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1幢3层北侧。法定代表人白云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苏秀梅,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大石桥市。原告白云峰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苏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王 菲代理审判员 郑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