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庆兵与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吕益彬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兵,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吕益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231号原告陈庆兵。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西山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530380-3。法定代表人黄胜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盐湖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14530380-3。法定代表人许国新,该公司经理。被告吕益彬。原告陈庆兵诉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吕益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拉毛多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拉毛多杰审判员 宋 积 珠审判员 杨 毛 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凤 云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