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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薛乐保与嵇友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乐保,嵇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107号申请人薛乐保,居民。委托代理人戴媛媛,居民。被申请人嵇友法,居民。申请人薛乐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嵇友法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薛乐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媛媛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涟洲路莱茵风情小区19幢201室(苏涟水县不动产权第000571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乐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嵇友法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薛乐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媛媛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涟洲路莱茵风情小区19幢201室(苏涟水县不动产权第000571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