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行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思衡与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思衡,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行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衡,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滨,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勇,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关艳伟,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民警。上诉人王思衡因诉被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以下简称北关分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行初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思衡上诉称:一、安公北关(治)行罚决字(2O16)004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显失公平。主要理由:(一)王思衡没有对杨巍峰实施追逐拦截的行为,北关分局对王思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根据。(二)北关分局对王思衡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北关分局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对王思衡提出的申辩理由依法进行复核,未将处罚决定通知王思衡家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三)北关分局对王思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王思衡父母与杨巍峰之前就发生过冲突,杨巍峰对王思衡无端漫骂在先,即使以后发生冲突也带有报复性质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精神刺激,北关分局认定王思衡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四)北关分局对王思衡作出行政处罚,明显是为了息事宁人,没有从案件本身实际出发,显失公平。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且程序违法。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王思衡与父母带亲属及数名男青年去找杨巍峰还其家属到医院探视王某时带的一篮鸡蛋等事实错误。北关分局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2016年2月6日17时13分许王思衡父母进入未来花园小区时王思衡并没有随同。王思衡当时正在租住房内上班,并不知道其父母当天去找杨巍峰,更不可能知道王某带了多少人,双方事前无共同预谋。(二)王思衡未与杨巍峰发生肢体冲突,不存在殴打杨巍峰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思衡在未来花园追打杨巍峰错误。王思衡父亲2016年1月27日无故被杨巍峰打伤,之后杨巍峰又于2016年2月5日在楼道内拦截王思衡并无端唾骂,杨巍峰是冲突的制造者。2016年2月6日,王思衡在租住房内听到父母与杨巍峰发生争执后从楼上下来,当看到杨巍峰推搡父母后,出于保护家人的心理,当杨巍峰向东跑后在后面追了十几米,王思衡并未对杨巍峰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三)原审法院采纳杨巍峰、李艳荣、宋兰花、马新梅证言错误。杨巍峰、李艳荣、宋兰花三人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且夸大案件事实、虚假陈述。马新梅的询问笔录为后补的,并且存在虚假陈述。(四)原审判决认定“北关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王思衡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王思衡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王思衡明确表示不提出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北关分局在同一时间既让王思衡签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又向王思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王思衡送往拘留所,变相剥夺了王思衡的申辩权。北关分局没有告知王思衡享有申辩权利,王思衡之所以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是被迫的。(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王思衡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规定的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适用本案。(六)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时,王思衡对庭审笔录中证人芈七均和王保弟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笔录内容与证人当庭陈述不相符。在证人补正庭审笔录时,原审法院工作人员李伟(音)不断引诱证人,歪曲证人意思,改变证人证词,更将王思衡的两名代理人赶出审判庭,充当起了法官的角色对证人进行询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安公北关(治)行罚决字(2O16)0041号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北关分局答辩称:一、安公北关(治)行罚决字(2O16)004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6年1月27日,杨巍峰与王思衡父亲王某发生打架,杨巍峰将王某打伤,北关分局为此对杨巍峰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2016年2月6日17时40分许,王某和其家人等数人到未来花园杨巍峰家中闹事,王思衡等数人在未来花园小区院内追打杨巍峰。以上事实有王思衡陈述、杨巍峰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予以证实。王思衡等人白天公然在居民生活小区以归还杨巍峰鸡蛋为名,纠集他人到杨巍峰家门口,对杨巍峰及其家人辱骂、殴打,且在杨巍峰为躲避殴打而逃离时,王思衡等人公然在小区内追逐,主观上有依仗人多,逞威风、耍霸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及小区居民心理上的恐惧,对良好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大破坏,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北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思衡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处罚,并无不当。北关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王思衡进行传唤、询问,并依法履行了相关权利告知、送达等义务,处罚程序并无不当。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北关分局于2016年3月5日作出安公北关(治)行罚决字(2O16)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王某与杨巍峰因纠纷发生打架,杨巍峰将王某打伤,北关分局已对杨巍峰作出处理。2016年2月6日17时40分左右,王思衡(王某之子)等人到安阳市北关区未来花园2号楼2单元1楼杨巍峰家中闹事,王思衡等人在未来花园院内追打杨巍峰。北关分局认定王思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思衡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另查明:2016年6月1日,原审法院对杨巍峰进行了调查询问,告知杨巍峰因其与王思衡不服北关分局治安处罚一案有利害关系需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王思衡起诉状、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杨巍峰。杨巍峰当时称其放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北关分局对王思衡作出安公北关(治)行罚决字(2O16)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主要是认定王思衡等人到安阳市北关区未来花园2号楼2单元1楼杨巍峰家中闹事,王思衡等人在未来花园院内追打杨巍峰,故杨巍峰作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受害人显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杨巍峰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原审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杨巍峰虽然在原审法院2016年6月1日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时表示放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但并不代表杨巍峰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审判决未将杨巍峰列为第三人属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行初17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永清审判员 袁武明审判员 阎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