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勇与宜兴顺喆桥梁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宜兴市顺喆桥梁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宜兴市顺喆桥梁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法定代表人:路顺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顺喆桥梁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15]第7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兴市顺喆桥梁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勇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宜兴市顺喆桥梁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勇发出举证通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宜兴市顺喆桥梁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陈勇4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0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