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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丽萍与李宏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丽萍,李宏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093号原告:莫丽萍。被告:李宏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丽萍诉被告李宏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莫丽萍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丽萍负担。审判员  陈缓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国悠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