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丽萍与李宏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丽萍,李宏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093号原告:莫丽萍。被告:李宏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丽萍诉被告李宏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莫丽萍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丽萍负担。审判员 陈缓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国悠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