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刘万库、杨颖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刘万库,杨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住所地依安县西南街粮油市场院内(西十七门)法定代表人:刘万库。被执行人:刘万库,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东南街。被执行人:杨颖辉,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东南街。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刘万库、杨颖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被执行人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刘万库、杨颖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刘万库、杨颖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建新审 判 员 方 迪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