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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4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友夏与陈利强、吴秀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夏,陈利强,吴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45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友夏,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616。被执行人:陈利强,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552。被执行人:吴秀珍,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928。张友夏与陈利强、吴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利强、吴秀珍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友夏货款人民币21259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根据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利强只付还28482元,余款没有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FC-400、500、600型电脑控制全自动制袋机一台和FC-400、500型电脑控制全自动制袋机一台,并进行评估和拍卖,于2016年8月16日由买受人翁跃龙(公民身份号码:××)以915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款项先行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4元后,余款项人民币89256元,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友夏与本院(2016)粤5103执456号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中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张友夏分得款项为人民币63762元。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秀珍在中国银行潮州潮安支行有存款人民币8320.62元,遂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余未再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有关执行措施,除执行部分款项外,未能再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银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