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蒋景军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景军,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行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景军,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系上诉人蒋景军的父亲),男,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法定代表人敖晓军,镇长。上诉人蒋景军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景军以一审法院裁判后,上诉人蒋景军向被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景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景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兰审判员 张吉春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芳琪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