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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晓鹏与李长江、吕花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鹏,李长江,吕花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089号申请人:王晓鹏,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申请人:李长江,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申请人:吕花先,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被告李长江妻子。申请人王晓鹏与被申请人李长江、吕花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花先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小型汽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王晓鹏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花先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晓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