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顾明德、周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顾明德,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夏年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顾明德。被执行人:周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3992858.72元及利息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申请费42328.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顾明德、周静名下位于宁波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58弄39号、、、、的房地产及屋内用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