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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树才与梁捷报、梁畅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才,梁捷报,梁畅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才,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梁捷报,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梁畅勤,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梁捷报、梁畅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捷报、梁畅勤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捷报、梁畅勤至今未全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捷报、梁畅勤自觉履行了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捷报、梁畅勤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598.58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再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同意将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其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