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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心乾与杨红现、杨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乾,杨红现,杨宪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5263号原告:李心乾,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现,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宪营,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丽,女,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心乾诉被告杨红现、杨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心乾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被告杨红现、杨宪营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心乾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杨红现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随后双方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书》并由被告杨宪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4年9月25日至11月25日,利率为月息4%。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托,并在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利息36万元的欠条一份。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欠款100万元及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的利息36万元和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月息4%支付利息。被告杨红现、杨宪营辩称,1、原告在向被告杨红现支付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96万元,故本案的借款本金应当以96万元计算而非100万。2、被告杨红现已经向原告偿还27万元本金,在原告主张的借款中,该部分应当予以扣除。3、原告主张的利率过高,应当以法定利率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杨红现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李心乾借款100万元。被告杨红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新(心)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且原、被告三人又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人杨红现(签名捺印),出借人李心乾(签名捺印),担保人杨宪营(签名捺印),杨红现向李心乾借款100万,月利率4%,借款期限2个月。由杨宪营承担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之日起两年等内容。同日原告通过农商银行向被告杨红现支付96万元。另查明,被告杨红现已分数次向原告支付27万元。因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杨红现于2016年5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李心乾限制叁拾陆万元整(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利息)”。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本院。以上案件事实由《借据》,《担保借款合同》,转账凭条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对被告杨红现所有的位于汝州市骨科医院汝州市xx医院住宅楼北x楼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及位于汝州市城垣xx路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限额为100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4年9月25日被告杨红现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李心乾借款100万,期限2个月,月利息4%,借款后,被告分数次归还利息27万,事实请求,应予认定。被告逾期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时,原告预先从100万本金中扣除当月利息4万元,依法应按实际出借金额96万为本金。另双方约定的利率偏高,依法应按年利息24%计算。被告要求已还的部分款项从本金中扣除的答辩意见,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杨宪营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红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心乾借款9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已付利息足额27万元之日止,次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止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杨宪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心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红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永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