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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谭会权与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会权,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555号原告谭会权,男。委托代理人谭春影,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5********,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福顺小区*期*号楼*楼。系原告之女。被告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仁奎,职务经理。原告谭会权与被告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未果,经释明原告提交准确被告信息并给予合理期限后,原告未提交被告明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院无法完成对被告的送达工作。上述情况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会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智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