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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廖江英、胡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1053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原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76444A。负责人:章永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节育,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小微金融部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小微金融部客户经理,一般代理。被告:廖江英。被告:胡倩。被告:苏承发,被告:祝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诉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以与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撤回对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即358.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汤爱丽审 判 员  刘利华人民陪审员  汪秋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曼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