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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程技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程技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319号原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1栋B2楼厂房。法定代表人:严维,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曾常青,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罗瑞坤,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技雄,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技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