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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4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上海莱克大众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莱克大众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4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莱克大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钱鹏翔。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刘德庆,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莱克大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上海莱克大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28404.26元。被告应按以下约定支付原告:2015年12月8日前付50万元,2016年1月至9月的每月8日前各付10万元,2016年10月8日前付清余款即2328404.26元;二、被告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期约定,原告有权就上述已到期及未到期的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履行完本协议的义务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37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16年10月8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47441.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裁定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6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