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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惠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惠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8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周,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秦皇岛惠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韩东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惠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鲁0113民初38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惠农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惠农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秦皇岛惠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特种作业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