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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江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曹振稳、靳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江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曹振稳,靳盼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1993号之一原告:宁波市江北江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振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强,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娉,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盼。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婧,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市江北江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振稳、靳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宁波市江北江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19元,减半收取340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60元,合计5769.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江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赵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余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