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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温志刚与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正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志刚,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正飞,高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温志刚,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中央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正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正飞,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系山西榆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被执行人:高仕东,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系山西榆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申请执行人温志刚与被执行人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正才、高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晋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正才、高仕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正才、高仕东银行存款3405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