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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景龙诉孙爱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龙,孙爱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882号原告:赵景龙。委托代理人:左仕英,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贵。原告赵景龙与被告孙爱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景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景龙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景龙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