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景龙诉孙爱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龙,孙爱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882号原告:赵景龙。委托代理人:左仕英,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贵。原告赵景龙与被告孙爱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景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景龙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景龙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