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刘军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刘军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3242号原告: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梧桐大道*期****号。负责人:宋敬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军锋,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与被告刘军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小乐、被告刘军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军锋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3767.92元、滞纳金7203.59元,共计30971.51元;2.诉讼费由被告刘军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3日被告刘军锋与唐山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城物业公司)签订《梧桐大道管理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2.48元/月/建筑平方米,每年度10月30日前交纳,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应按逾期每日万分之三承担滞纳金。2011年5月20日,朗城物业公司与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注销朗城物业公司,由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统一延续管理。被告刘军锋系209楼1门1801、1802号的业主,房屋面积171.14平方米,拖欠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23767.92元,产生滞纳金7203.59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诉至法院。被告刘军锋辩称,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自2014年11月开始,被告刘军锋就向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反映其对门业主在楼道里养狗这一情况,还养在刘军锋家的门口,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承诺予以解决未果。因为被告刘军锋并没有在梧桐大道居住,2015年春天,其回梧桐大道时,发现此问题没有解决,而且对门业主的狗从圈养变成了散养,其再次联系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承诺予以解决仍未果。2016年7月,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起诉被告刘军锋后,被告刘军锋主动联系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要求解决对门业主在楼道养狗的问题,至今依然未解决。被告刘军锋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第一次向其催要物业费是在2014年11月,刘军锋承诺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将对门业主养狗问题���决后,其会立即交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军锋系唐山市梧桐大道小区业主。2010年10月23日,被告刘军锋与朗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2.48元/平方米/月,交费时间为每年度10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被告刘军锋按约定交纳物业费至2011年10月31日,后未再交纳。2011年5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古运物业公司)与朗城物业公司合并,朗城物业公司管理项目及唐山区域物业管理由天诚古运物业公司成立唐山分公司统一延续管理,朗城物业公司于2012年2月7日注销。诉讼中,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主张被告刘军锋拖欠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23767.92元,产生滞纳金7203.59元。被告刘军锋对此无异议,但表示之所以不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其对门业主在楼道中���狗,既危害其人身安全,也使楼道环境受损,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有义务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经被告刘军锋多次反映,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一直没能解决此问题。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就养狗问题找过被告刘军锋对门的业主,经过沟通后该对门业主当时将狗放到了家里,可能后来又将狗放出,而且被告刘军锋不能以对门业主在楼道养狗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楼道属于公摊面积,楼道养狗属于相邻权纠纷,被告刘军锋有权利要求对门业主就此停止侵害,而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无此权利。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朗城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军锋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朗城物业公司与天诚古运物业公司合并后,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应承接朗城物业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故对其要求被告刘军锋交纳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业主在楼道内养狗的问题,亦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而业主在楼道内养狗不利于治安、环保,故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范围,本院酌定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故其主张的物业费应为21391.13元(23767.92元-23767.92元×10%)。因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对其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刘军锋应向原告天诚古运物业唐山分公司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费21391.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物业费人民币21391.13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北京天诚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89元;被告刘军锋负担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