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永丰村民委员会与邵永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永丰村民委员会,邵永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3民初2800号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永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日鸿,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朴正子,该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清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永坤。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永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邵永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朴正子、刘清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永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合同租赁期为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26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上打租一次性支付。被告应当在2016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26000元房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门市房租金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与邵永坤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原告将鞍山市铁西区永乐富强街93号140平方米房屋租给被告,租期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26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上打租一次性支付,每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交付。原告现主张被告未支付2016年的房屋租金。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经核实,被告曾支付过10000元房租。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协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粗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被告现未按期全额支付2016年租金,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永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永丰村民委员会房屋租金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3元,被告承担277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人民陪审员 姜镇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