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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龙与陈敏敏、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敏,王龙,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敏,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龙,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审被告: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永胜小区***幢*号*楼。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永胜小区**幢*号***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香港欧玺贸易有限公司(委派代表:OMERAWADHAGHAMIDMOHAMEDAHMED)。上诉人陈敏敏因与被上诉人王龙、原审被告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敏敏上诉后未在��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敏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