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龙与陈敏敏、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敏,王龙,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敏,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龙,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审被告: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永胜小区***幢*号*楼。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永胜小区**幢*号***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香港欧玺贸易有限公司(委派代表:OMERAWADHAGHAMIDMOHAMEDAHMED)。上诉人陈敏敏因与被上诉人王龙、原审被告义乌市欧泰文具商行(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敏敏上诉后未在��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敏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