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虎玉虎、开封市食品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虎玉虎,开封市食品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19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虎玉虎,男,1955年11月1日生,回族,住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食品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09548G。住所地:丁角街62号。法定代表人:刘太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欣,周凯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虎玉虎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食品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虎玉虎、被上诉人开封市食品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欣,周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虎玉虎的上诉人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本人的一审合法诉求。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开封市食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公平造成其本人损失引起的。本案不属于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开封市食品总公司未对其上调住房公积金缴纳数额,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开封市食品总公司辩称,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虎玉虎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虎玉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开封市食品总公司赔偿其本人住房公积金损失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理。另《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未将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明确列入劳动争议范围,故虎玉虎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虎玉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公积金从缴存、提取、保值、增值到监督、处罚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能,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虎玉虎主张因开封市食品总公司未提高其本人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应缴纳数额导致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损失30000元,故本案属于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因行政法规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纳入行政管理的渠道,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将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列入劳动争议范围,故虎玉虎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虎玉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王智剑代理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