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073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杨某,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