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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潘惠沃与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惠沃,杨大勇,赵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惠沃,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广东省人,经商,住佛山市。被执行人杨大勇,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应县人,经商,住应县。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应县人,经商,住应县。申请执行人潘惠沃与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