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潘惠沃与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惠沃,杨大勇,赵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惠沃,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广东省人,经商,住佛山市。被执行人杨大勇,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应县人,经商,住应县。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应县人,经商,住应县。申请执行人潘惠沃与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杨大勇、赵晓红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