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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帅,曾用名冯树源,男,1946年3月19日出生,无职业(系自报身份)。因犯诈骗罪,于1986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2月26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楠,北京市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5]2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帅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5月20日,以京海检公诉刑追诉[2016]6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梦琳出庭支持公诉,本案被害人王×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姜哲铭,被告人冯帅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冯帅拒绝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被害人许×1委托了许×2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了二次开庭的法庭辩论。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冯帅在本市海淀区某地,以帮助被害人许×1治疗疾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许×1及其家属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冯帅已经归还被害人许×1家属人民币1万元。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冯帅以帮助被害人王×所在的杭州市某公司升级为建筑行业的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2万元。被告人冯帅于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涉案赃款尚未退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追诉[2016]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诉称:2014年1月至9月,被告人冯帅谎称帮助朋友的母亲治疗尿毒症,骗取被害人赵×人民币34.5万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冯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具有医师资质,并能��治疗许×1的病症,也承诺过涉案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还款,并具备还款能力,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无罪。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冯帅在本市海淀区某地,以帮助被害人许×1治疗疾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许×1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冯帅已经归还被害人许×1家属人民币1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人冯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曾供认2013年4月,其经朋友徐×介绍认识了在医院住院的许×1,许×1的爱人和徐×说许×1得了小儿麻痹症,医院无法治疗,一再请求其给予治疗。经其诊断,其认为许×1得的是中毒性脑炎,进而引起的瘫痪,此后其就开始给许×1治疗,并让他出院。其给许×1看过其新疆军政老干部康复医院的工作证,并自称是该院院长、主治医师,他们就相信了。许×1租住在莲花小区附近,其上门给他治疗,曾承诺许×1这个病可以治好,并向许×1要了10万元的药钱,还承诺治不好可以退款。2013年5月,许×1的弟弟许×2分3次给其10万元,其写了收条。其到同仁堂前门店购买了中药自己加工,让他吃9倍的药量,并每天去许×1家给他看病、针灸、推拿,但没有治好。后来,许×2说其拿了30万元治病,其生气了,就不再给许×1治疗,而是让他继续吃药,维持病情,也不怎么去他家了。2014年6月开始,其忙装修的事情,就不给许×1治病了,电话也不再接了。2015年2月,徐×给其打电话,催其继续给许×1治疗,后其于3月12日再次到许×1家中。一到那里,许×2就说其诈骗,让其还钱,并且承担损失,其当时没钱,后许×2就报警了,其被带回派出所审查。其是新疆军政老干部医院的院长、中医师、主任医师,有医师资格证、工作证。其给许×1配的药有透骨草、犀牛角等,还进行针灸和推拿,并且让许×2找来铁铅条,将铅条走经络插进许×1的腿和胳膊里,3个小时以上再取出来。其配的中药都是在同仁堂买的,犀牛角是其通过私人关系找领导买的,有同仁堂买药的凭证,但其找不到了,买犀牛角没有凭证,帮其买的人现在也找不到了。其收许×1的钱就是药钱,从中没有拿一分钱。其没有对许×1、许×2说过其是中央保健医师、301医院专家,都是他们自己想象的,但其曾说过在301医院给人治过病。其没有对许×1及其家人承诺过3个月内治愈许×1,只是说正常治疗的情况下,3到6个月能让许×1下床,但因为许×2诬陷其,其很生气,所以一直没有给许×1好好治疗。新疆军政老干部医院一直处于筹备阶段,没有正式成立。1998年其处于��释阶段时,在监狱医院工作,新疆卫生厅、司法厅、人事厅给其发了医师资格证,其服刑的监狱应该有底档,当时其登记的名字是冯树源。1998年,其在新疆军政老干部总医院工作了2个月,任院长,从事筹备工作,后其被收监,就没再进行下去。2003年其被释放,从事了一个月的筹备工作,11月其就回北京了,此后再也没有回去。犀牛角粉是2013年一个老干部卖给其,一共7.5克,15万元。这位老干部的名字其答应过他,不能说,他住在北京西城区三里河附近,具体地址其不清楚,电话也记不住了。其曾归还给许×1一万元,是当面交还给许×2和许×1的。其身份信息曾经修改过,户籍底档上的名字是冯树源,其曾被判过刑,当时用的名字就是冯树源,但这是冤案,而且冯树源这个名字名声也太大,其就想平反以后再用回原名,其就让朋友帮忙把名字改成了冯帅,年龄也改了���2、被害人许×1的陈述,证实其跟朋友吴×来北京看病,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其系因脑干出血以及小儿麻痹导致现在半身不遂。2013年4月底,其家人说有个叫冯帅的人可以给其治病。过了几天,其就在医院见到了冯帅,当时是他自己来的,冯帅自称是301医院的专家,一直给中央领导看病,专治疑难杂症,其所患病症他见过,3个月就可以治好,还看了其在医院拍的放射片,并让其出院,回家接受他的治疗。其相信了,随后办理了出院手续,租住在海淀区某地。过了两天,冯帅来其家中,让其服用一种药,说是平常病人的9倍,是犀牛角粉,特别管用,治疗完就走了。当晚其接到弟弟许×2的电话,说冯帅让他交10万元的药费,还让许×2不要告诉其。后其让妻子陆续给了冯帅10万元,冯帅还给写了收条。那段时间里,��帅隔三差五就会到家里给其治疗,对其进行针灸,让其服药。这样治疗了大约3个月左右,其没有好转,询问原因,冯帅就又看了看片子,而后说他把病当小儿麻痹治了,其实其得的是格林巴林综合症,世界罕见,并让其准备了四五十根铁签子,用这些签子扎其腿和胳膊,扎完了还不让拔掉,让其忍着疼,要等他通知才能拔。此后,冯帅就不愿意来其家中给其治病了,总找理由推脱。过了半个月左右,其腿和胳膊感染了,其妻给冯帅打电话让他来治疗,冯帅还是不来,只是在电话中让其将蛋清涂在伤口上。后来,其腿和胳膊实在太严重了,其妻把签子拔掉了,并打电话给冯帅,冯帅才来其家中,给其用一种黑色药膏混合鸡蛋清涂抹伤口,慢慢的伤口才愈合。此后,冯帅来家中给其治疗的次数越来越少,也没有将其治愈,其即报案。现在,其身体状况比冯帅给其治疗��前还要差,腿以前还有一点儿活动能力,扶着能慢慢走路。现在彻底动不了了,手指也伸不直了,听力下降,彻底做轮椅了,这些都是治疗前没有的症状。3、证人许×2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和朋友吃饭时认识了冯帅,朋友介绍他是医学界的冯博士。2012年8月,其和冯帅还有两个朋友一起吃饭,当时其哥哥许×1因脑干出血导致半身不遂,在饭桌上其说起这个事情,冯帅就说他是大夫,能治这个病,并说他是301医院的主任医师,是中央保健医师,给领导人看过病,专治疑难杂症,还说许×1的病用9倍的中药量配合针灸可以治好,但要10万元治病的钱,其当时就相信了。2013年4月,冯帅特意到东直门看了许×1的病情,说他只能在家给许×1治病,许×1就出院了。2013年5月,其和许×1还有其嫂子在莲花小区的家中分3次给了冯帅10万元,冯帅当场写了收条,并保证半年能把许×1的病治好。冯帅给许×1看了半年,但许×1的病没有好,但冯帅仍然给许×1继续治疗。2014年5月,冯帅就不来给许×1治病了,并且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了,许×1的病情还加重了,其和家人选择报案。案发前,冯帅曾退还给其1万元。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许×1的陈述、证人许×2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其见过冯帅在新疆军政老干康复总医院的工作证,其看见的那个是过期的,冯帅说他在保密单位工作,不能说,还说他给中央领导看过病,是301医院的专家。5、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在朋友许×1的家中见到了冯帅。冯帅自称是中央保健医师,301医院的专家,是博士,并说许×1的病情很严重,如果不让他治就治不好了,还要10万元,说保证许×13个月能下地走路。后来许×1他们分几次给了冯帅10万元,但最终冯帅也没有把许×1的病治好。6、证人杨×(新疆第一监狱医院院长)的证言,证实民警给其出示的照片上的人叫冯××,曾在新疆第一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并没有给他授予过主任医师的资格。7、证人王×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一个自称叫李淑雨的人,该人自称是律师,经其辨认,被告人冯帅就是自称叫李淑雨的人。8、证人冯×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帅系其父亲,原名冯树源,曾入狱服刑。冯帅在狱中就给人看病,主要看中医,出狱后也一直看病,没有固定的诊所,他有没有医师资格其不清楚。9、证人冯×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冯树源的弟弟,冯树源在老家当过工人,当过医生,后进了���狱。10、照片,证实被害人许×1体表疤痕状况。11、工作证复印件,证实姓名为冯帅的军政老干康复总医院工作证,职称为中医主任医师、第一院长,核发日期为1999年2月2日。12、收据,证实被害人许×1住院治疗的费用情况。13、欠条,证实被告人冯帅曾给许×1出具过总金额为10万元的收条。14、病历检查记录,证实被害人许×1住院检查的情况。1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许×1,证人李×、杨×、冯×1、冯×2均在公安人员组织的辨认中辨认出被告人冯帅。16、到案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3月12日将被告人冯帅抓获归案。17、受案登记表、回执,证实被害人报案的情况���18、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冯帅未在服刑期间获得主任医师资格,经查询其不具备医师资格;乌鲁木齐市建设路11号没有军政老干康复总医院;我国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规定需要有按规定颁发的注册号,使用无注册号的器械均不符合国家规定。19、犯罪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冯帅在新疆第一监狱服刑期间名为冯树源,被捕前系个体医生,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释放。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冯帅对被害人许×1的陈述提出异议,辩称其在给许×1治疗过程中,曾守候许×110天,并且其的治疗是有效果的;对证人许×2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许×2影响了许×1的治疗效果,导致治疗的结果不好,许×2是在诬陷其;对证人李×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说过曾给中央领导治过病,也没有说自己是301���院的专家;对证人吴×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说的康复时间是3到5年,不是3个月;对证人杨×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杨×在其服刑期间只是个拔牙的大夫,还偷过其钱,其二人有私人恩怨,所以说的话不可信,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关于被告人冯帅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其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的证明力及证实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冯帅以帮助被害人王×所在的杭州市森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升级为建筑行业的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2万元。1、被告人冯帅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2011年其在饭局上认识了王×,王×的公司是三级资质,想找人帮忙办理升级到一级资质,其说可以找人帮忙办理。其收了王×50万元,就找人帮忙办,但��的人换届不干了,其不记得是找谁办理的了,但其打算退钱给王×。其可以找一个姓张的女士贷款,联系电话记不住了。这些钱需要给中介费才能拿到,但因为其被抓了,所以没有办成。其给王×的马克是一个姓高的人给的,他想兑换,但没有兑换成。2、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其系杭州森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冯帅别名冯作新,一般人叫他冯院长,他自称是新疆军政老干部医院院长。2011年,其单位想争取达到建筑行业的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到处找人办理,冯帅说他能办,并说认识住建部的领导,要100万元的费用。其将单位资料交给冯帅,并先给了52万元的费用,其中49万元是转账,3万元是现金,剩余的等资质办妥上网后再付清。交完钱以后,其一直催促冯帅去办理。冯帅说已经把材料报给住建部了,让其再等等。后来其催的紧了���说这些钱都是从别人处借来的,冯帅就给了其2张旧版的德国马克,说这些相当于人民币80万元,让其出示给债主可以证实其有能力还钱,但同时要求其不要进行兑换,今后他还要收回,这是在2015年2月的时候。其收到这两张马克以后,到银行进行鉴定,被告知也就值五六元,其觉得被骗了,通过电话和冯帅联系,后来冯帅停机了,到他家中也找不到人,其即报案。3、报案材料,证实被害单位报案的情况。4、证明,证实内容为住建部收据存放我处,署名为冯院长,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5、收据,证实内容为自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8日,共收到王×先生人民币现金50万元整。署名为冯帅,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6、手写材料,证实内容为有关杭州森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资质升级一事是好事,应大力支持。但必须按照住建部规章办事,相信只要如实申报正当诉求,住建部根据政策精神一定会予以考虑并正式批复。署名为冯帅,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7、银行转账、存款凭条,证实被害人王×向冯帅银行账户汇款的情况,转账金额总计49万元,其中有2万元的转账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8、货币照片,证实涉案德国马克的外观特征。9、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的两张德国马克票面总计10万元,在中国境内不流通兑换货币,不予鉴定真伪。10、办案说明,证实经与北京市马甸集邮币市场保卫部王先生联系,该人答复称经走访市场内钱币收藏摊位,涉案德国马克没有收藏价值。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辨认出被告人冯帅即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1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冯帅的居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了不明钱币1874张。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冯帅对报案材料提出异议,辩称其本人没有能力办成此事,但是其找了很多人,钱都办事用掉了,但其会还款;对办案说明提出异议,辩称其被扣押的货币并不是流通版,而是珍藏版。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关于被告人冯帅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其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的证明力及证实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2014年1月至9月,被告人冯帅谎称帮助朋友的母亲治疗尿毒症,骗取被害人赵×人民币34.5万元。被告人冯帅于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涉案赃款尚未退赔。1、被告人冯帅的供述,证实其经朋友郭静介绍认识了赵×,后赵×因房屋被占的问题到北京上访,把上访材料给其,让其帮忙向国家信访办反映问题,但其并没有管。2014年1月,其一个四川朋友的母亲患尿毒症,找其治疗,但其给病人治病也需要用钱,其朋友又没钱,就想到了赵×,向她借钱,前后总共借了37万元,其还拿了60万元的德国马克抵押给赵×,直到被抓,其也没有还钱,但其能够退还,可以找人要工程款来还。四川这个朋友叫什么其不知道,介绍人也忘记了,借来的钱其都买了藏红花、鹿茸、人参等中药。2、被害人赵×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其因房屋纠纷到北京上访。朋友郭静称认识一个叫冯帅的医院院长,在中央工作,享受国务院津贴,是领导人的保健医,关系广,可以帮其解决上访的问题。后郭静安排了饭局,在饭桌上,冯帅自称是301医院、二炮医院的院长,还穿着军装,并答应帮忙办理房屋纠纷的事情。2014年1月28日,郭静带着冯帅到其在北京的住处,说有个老太太得了尿毒症,需要钱治病,这个老太太的儿子关系很硬,可以帮助其解决上访的问题,大概需要六七十万元,让其出借,还承诺借一还二。后其陆续借给冯帅34.5万元,冯帅给其60万元的德国马克做抵押,并写了收据。后来冯帅一直找各种借口推脱,总说事情快办成了,后来其联系不上冯帅,经过打听得知他被抓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辨认出被告人冯帅即是对其实施诈骗的嫌疑人。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系赵×之子,其母曾对其提起过在2014年去北京上访时,被一个叫冯帅的人骗了30余万元。其母曾对其说过冯帅的情况,���他认识中央领导,能帮忙母解决官司的问题。4、借据,证实被告人冯帅曾向赵×出具借据,约定借1还2,最迟于2014年12月31日还清。5、控告书、报案书,证实被害人赵×报案的情况。6、马克照片,证实涉案马克的外观特征。7、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赵×房屋的涉诉情况。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冯帅对其供述提出异议,辩称赵×的房子被没收了,其只是帮忙找人,但没有答应能办,后来因为朋友的母亲得了尿毒症,其才找赵×借钱,但表示朋友的名字忘了,朋友母亲的名字其没记住,在化验单上有,化验单在其家中;对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陈×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穿过军装,也没有冒充过军人和中央的保健医生��也没有说过给中央领导看过病,其不是301医院的工作人员。德国马克不能用其跟赵×说过,其和赵×约定的是2015年5月还钱,还没到期就被抓了。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关于被告人冯帅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本院将在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其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的证明力及证实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的经济损失,本院责令其予以退赔。对于被告人冯帅提出的相关质证意见及无罪辩解,经查,在案多名被害人、证人均证实在与被告人冯帅的交往过程中,其自称具有医院院长、301医院专家、领导保健医等特殊身份,并吹嘘自己的办事能力,但经过司法机关多方核实、调查,被告人冯帅本身并无合法的医师资质,也不具备主任医师、301医院院长等特殊身份,其所谓的新疆老干医院也属于子虚乌有,故认定被告人冯帅虚构身份、吹嘘办事能力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冯帅虽辩称其具有还款能力,其用于抵押的德国马克系珍藏版,并有能力通过贷款或拉投资等方式取得大额资金还款,但经过核实,涉案的德国马克并不具备收藏价值,与被告人冯帅所说的价值差距极大,其使用德国马克进行抵押、签订借1还2的借据等都是蒙蔽被害人的诈骗手段,所谓的还款途径也完全没有任何客观依据;且其在骗取对方钱款后,长期未兑现承诺,也未进行主动还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极其明显,对其应以诈骗罪论处,故对其相关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帅退赔人民币九十五万五千元,退赔给被害人许×1九万元、赵×三十四万五千元、王×五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尹鹏展人民陪审员     马贵繁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