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艳清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32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艳清,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成,代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龙婧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李艳清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艳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艳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艳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振东审 判 员 赵世奎代理审判员 刘英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