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字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白音那木拉申请执行刘佳伟、王凤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久龙,沙仁格日乐,胡万仁,令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867号申请执行人白音那木拉,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佳伟,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凤东,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霍煤锦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白音那木拉申请执行刘佳伟、王凤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思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2016)内058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任久龙,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永兴商铺西10号。被执行人沙仁格日乐,女,1966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霍林郭勒市残联住宅楼东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胡万仁,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世纪之光小区南栋1单元701号。被执行人令萄,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汽车团鸿鹏公交汽车职工住宅楼1单元3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沙仁格日乐(62220206069005003031)的工资4000.00元,余额不足全额扣留,至扣月租147,560.00元为止。二、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任久龙6222080609000184627号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力。执行员肖刚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阿古达木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内0581执928号工商银行霍林郭勒支行:任久龙申请执行沙仁格日乐、胡万仁、令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81执9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沙仁格日乐(62220206069005003031)的工资4000.00元,余额不足全额扣留,至扣月租147,560.00元为止。二、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任久龙6222080609000184627号账户中。附:(2016)内0581执928号民事裁定书壹份。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单位和公民拒不协助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办案人:肖刚办公电话:1366400222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