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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勇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催384号申请人:张勇林,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新兴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5********。申请人张勇林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张勇林持有的号码为58734437(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王永彬,票面金额29640元,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张勇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翠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