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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华港集团山西燃气有限公司与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港集团山西燃气有限公司,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1787号原告:华港集团山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7号汇港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寇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昌,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龙,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漪兴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郝永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兆礼,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轩,男,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88号。负责人:崔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港集团山西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华港集团山西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港集团山西燃气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房产证办理承诺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700元,减半收取计51850元,由原告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