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辉,丹阳市后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0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审 判 长 邹 亮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红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