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终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春强与赵世国、冯慧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国,冯慧康,王春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国。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慧康。系上诉人赵世国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强。上诉人赵世国、冯慧康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世国、冯慧康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世国、冯慧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李金增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