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媛媛与被告林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媛媛,林晶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1434号原告:吴媛媛,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晶晶,女,汉族,住福鼎市。原告吴媛媛与被告林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晶晶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晶晶偿还其已代偿的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4日,林晶晶向案外人卢孝信借款100,000元,其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之后因林晶晶无力还款,案外人卢孝信遂诉至福鼎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经福鼎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其一次性偿还卢孝信借款40,000元,卢孝信自愿放弃对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于2016年2月1日向卢孝信偿还借款3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向卢孝信偿还借款10,000元,合计还款40,000元。其代偿还上述款项后,林晶晶至今仍未向其偿还其所代偿的借款。林晶晶未作答辩。吴媛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林晶晶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对吴媛媛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林晶晶向案外人卢孝信借款100,000元,吴媛媛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因林晶晶无力还款,案外人卢孝信遂诉至福鼎市人民法院要求吴媛媛承担担保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吴媛媛一次性偿还卢孝信借款40,000元,卢孝信自愿放弃对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吴媛媛于2016年2月1日向卢孝信偿还借款30,000元,于同年2月6日向卢孝信偿还借款10,000元,合计还款40,000元。吴媛媛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林晶晶追偿未果遂于2016年5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吴媛媛代林晶晶向案外人卢孝信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上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吴媛媛要求林晶晶向其偿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40,000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林晶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吴媛媛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林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仙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人民陪审员 寇绍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