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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冯祥君与曹秀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君,曹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冯祥君(曾用名冯祥军),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曹秀金,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鑫智机械有限公司)龙兴路北段。本院在执行冯祥君与曹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曹秀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超审判员  陈 玉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