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新兴县东成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农村财务审计员,户籍所在地新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梁荣军,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海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梁荣军到庭参加诉讼。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二次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徐某某抽调到江罗高速东成镇思本村征地组工作期间,时任东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某某(另案处理)为江罗高速东成镇思本村征地组组长,在周某某的指使下,多次经手并以多名思本村村民的名义编造虚假青苗补偿款的资料,从中骗取补偿款,骗取到的补偿款除部分分给参与骗取补偿款的思本村村民处,剩余的补偿款由思本村委征地组成员周某某、徐某某等人占有,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妇女主任区某甲的名义虚大其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云坪坑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补偿款共计26240元),虚大套取补偿款金额是14000元。同时又以区某甲的家婆余某甲的名义虚构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云坪坑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骗取补偿款为30620元。以区某甲和余某甲名义套取的补偿款共计44620元,除分给区某甲的7620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37000元。二、2013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委支书区中有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长田脚、罗竹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39300元,除分给区中有4300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35000元。三、2013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区中有提供的东成镇思本村村民区华强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龙塘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49280元。除分给区中有6000元和区华强5280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38000元。四、2013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委第八村民小组小组长区某乙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长田坑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14384元,同时又以区某乙的妻子邝某甲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罗竹坪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34608元。以区某乙及其妻子邝某甲的名义骗取的补偿款共计48992元,除分给区某乙的6992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42000元。五、2013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委第八村民小组小组长区某丙妻子区某丁的名言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榕树坪的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33200元。除分给区某丙1200元外,剩下的32000元由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三人私分,其中徐某某分得12000元,周某某、黄某某两人各分得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经手骗取上述补偿款共计215392元,除分给思本村村民区某甲、区中有等人31392元外,剩下的补偿款184000元由江罗高速东成镇思本村征地组成员周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余某甲、罗某甲、简某甲、李某甲七人私分,被告人徐某某分得75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已先后于2015年6月29日、8月6日将其贪污的75000元退出。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干部履历表、简历、东成镇机关干部职工工作分工的通知、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暂扣缴款通知书、现金缴款单、补偿确认表等;区某甲、区中有、区华强、区某乙、邝某甲、区某丁、简某甲、罗某甲、余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黄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补偿款的方式,与他人套取公款人民币215392元,其个人分得7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辩护人梁荣军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徐某某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徐某某在案件起诉前已退清赃款。3、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4、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立功,被告人徐某某除了坦白自己的罪行外,积极提供同案人周某某的犯罪线索,使同案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得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构成立功。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徐某某贪污数额属于较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上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徐某某抽调到江罗高速东成镇思本村征地组工作期间,时任东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某某(另案处理)为江罗高速东成镇思本村征地组组长,在周某某的指使下,多次经手并以多名思本村村民的名义编造虚假青苗补偿款的资料,从中骗取补偿款,骗取到的补偿款除部分分给参与骗取补偿款的思本村村民外,剩余的补偿款由思本村委征地组成员周某某、徐某某等人占有,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妇女主任区某甲的名义虚大其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云坪坑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补偿款共计26240元),虚大套取补偿款金额是14000元。同时又以区某甲的家婆余某甲的名义虚构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云坪坑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骗取补偿款为30620元。以区某甲和余某甲名义套取的补偿款共计44620元,除分给区某甲的7620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37000元。二、2013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委支书区中有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长田脚、罗竹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39300元,除分给区中有4300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35000元。三、2013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区中有提供的东成镇思本村村民区华强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龙塘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49280元。除分给区中有6000元和区华强5280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38000元。四、2013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委第八村民小组小组长区某乙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长田坑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14384元,同时又以区某乙的妻子邝某甲的名义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罗竹坪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34608元。以区某乙及其妻子邝某甲的名义骗取的补偿款共计48992元,除分给区某乙的6992元外,徐某某等人分得的补偿款为42000元。五、2013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经手以东成镇思本村委第八村民小组小组长区某丙妻子区某丁的名言虚构位于东成镇思本村委会榕树坪的江罗高速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项目,从中骗取补偿款为元33200元。除分给区某丙1200元外,剩下的32000元由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三人私分,其中徐某某分得12000元,周某某、黄某某两人各分得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经手骗取上述补偿款共计215392元,除分给思本村村民区某甲、区中有等人31392元外,剩下的补偿款184000元由江罗高速东成镇思本村征地组成员周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余某甲、罗某甲、简某甲、李某甲七人私分,被告人徐某某分得75000元、周某某分得77000元,黄某某分得15000元,余某甲、罗某甲、简某甲各分得5000元,李某甲分得2000元。2015年5月28、29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徐某某进行询问时主动到案,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已先后于2015年6月29日、8月6日将其贪污的75000元退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某贪污案由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于2015年5月28日通知徐某某进行询问,徐某某主动交代贪污的事实。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干部履历表、简历、东成镇机关干部职工工作分工的通知、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工作任职情况,案发时担任新兴县东成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农村财务审计员、江罗高速东成镇征地工作组第二组组员,第二组负责思本村委路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4、暂扣缴款通知书、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先后于2015年6月29日、8月6日将其贪污的75000元退出。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记账凭证、转账结算审批表、进账单、协议书、江罗高速征地涉及农户青苗、地上附着物清点补偿确认表、江罗高速征地资料等;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构补偿款的资料,套取补偿款的数额。6、区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间,我与镇政府徐某某等人商谈我的青苗补偿款时,徐某某问我有没有人信得过,他想以我的名义虚大青苗补偿款,商定用我的名义虚大和我家婆余某甲的名义虚构青苗补偿款,过了几天,我拿身份证给徐某某,在东成镇农信社处,周某某亦在场,周某某说交给徐某某,我交身份证给徐某某办理开户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某打电话叫我到镇政府的办公室签名,徐某某拿出二份表格让我签名。经辨认一份以我的名义的补偿款26240元(其中虚大的有18000元),以余某甲的名义虚构补偿款30620元,后来补偿款到账后,我打电话告诉徐某某,他叫我取48000元给他,我取好钱后叫徐某某到我的鸡舍处拿钱,徐某某来到后,取出1500元给我说给老人家的,他实际拿走46500元。虚构的事情周某某是知情的。7、区中有的证言,主要内容:(1)2013年2、3月间的一天,青苗补偿工作临近结尾,去做征地工作时,在思本村龙权洞机耕路的路基上,周某某对我说,以我的名义虚构约4万元的补偿款由我们平分,其8份,每份5000元,我占1份,其他征地组成员占7份,我同意。过了几天,周某某打电话叫我到镇政府,在他的办公室,周某某拿出一份确认表给我签名,经辨认金额为39300元,当时有其他人在场,想不起是谁,应该是征地组的人员。后来周某某告诉我钱到账,周某某叫我将钱取出交给徐某某,后我约好徐某某,我在县城的农村信用社取36000元,我留下1000元,到翔顺花园一区,在徐某某的楼下交35000元给他。此前供述在新兴县城至东成镇的路中途等他,在路边将35000元交给周某某是我记错了。此事我得到4300元。(2)2013年3、4月间的一天,在去做征地工作时,周某某叫我借用我村村民的名义,虚构一笔约5万元的青苗补偿款,交给他用作征地组的误工费,当时只有我和周某某在场商量。正好村民区华强向我反映补偿款偏低,我打电话给他说可以争取多一点补偿款,但是要借他的名字开一个账户,转一笔钱进去,然后取出来,区华强同意,我叫他把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我转交给周某某,并向周某某说明区华强的情况。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在周某某的办公室签了一份虚假的确认表(经辨认金额为49280元),我签上区华强的名字。约一个星期后,周某某告诉我钱已到账,叫我提44000元给他。区华强问我要给多少钱我,我告诉区华强,后区华强将44000元在我屋后面交给我,第二天我打电话给周某某,叫他到我家中取钱,不久后,周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屋后,我拿钱到屋后面,周某某开一辆雪佛兰小汽车(车牌尾数**),我问他给多少钱,周某某说“你自己拿6000元,给38000元给我”。于我取出6000元,把38000元交给周某某,全是100元面额的,三叠1万元,80张100元。没有其他人在场。(3)2013年3月份左右,周某某在我思本村的家中问我思本村的小组长有那个信得过,周某某想以他的名义虚构一些补偿款出来发放征地组的补助,我说区某乙(二哥)。我并对区某乙说周镇长有事找他,至于后来的事情我没有参与。8、区华强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间,我觉得补偿给我家的青苗补偿款太少,我打电话给区中有反映,过了一个星期,区中有打电话给我讲可以帮我争取多5千元的补偿款,不过要开一个银行账户,到时会有5万元转进去,到时我留下5千元,剩下的提出来给他,要把这些款项交给征地组成员。后来我到东成信用社开了一个账户,把账号告诉区中有,后来区中有说钱过一两天到账,我到银行提取现金49200元,自己拿了5200元,剩下的44000元我打电话给区中有,在东成圩镇交给了区中有,至于区中有找谁人帮我争取多5千元的补偿款我不知道。经我辨认补偿款资料中区华强的名字不是我签的。9、区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间的一天,思本村委支书区中有对我说周某某副镇长叫我到他的办公室,有一些事与我商量。到了周某某办公室后,周某某对我讲以我和我老婆的名义套取一些补偿款出来,会给我一些手续费,当时我同意了。周某某讲交待徐某某与我跟进此事。第二天,徐某某打电话叫我到镇政府的办公室,拿了两张青苗补偿款的确认表给我签名,我签了我和老婆邝某甲的名字,接着到银行用邝某甲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账户。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周某某告诉他钱已到账,问他如何处理,周某某叫我将42000元交给徐某某,剩下的6992元给我当手续费。我于2013年4月8日在东成信用社取款出来后,当天拿到徐某某的办公室交给他。交钱给徐某某后,我打电话告诉周某某钱已交给徐某某。经我辨认资料,以我的名义虚构补偿款金额是14384元,以邝某甲的名义虚构补偿款金额是34608元。10、邝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直至检察机关找我丈夫区某乙调查,区某乙回来对我说,在2013年3月间,他曾按东成镇政府领导的意思,以我的名义虚构套取了一笔34608元的青苗补偿款,当时他在确认表上冒签了我的名字,没有说是那个领导。这笔钱如何处理我不清楚。经我辨认补偿款资料中邝某甲签名不是我签的。11、区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间,徐某某与黄某某到我位于思本村榕树坪清点青苗作物时,徐某某对我说他们清点青苗很辛苦,想在我这里虚构一笔青苗补偿款作为辛苦费,我没有意见。后决定以我老婆区某丁的名义虚构一笔补偿款,黄某某在场,他也是这个意思,说了什么不清楚。过了十多天,徐某某或者周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镇政府签名,我去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周某某拿出确认表给我签名,一份是我的名义是真实的(经辨认金额58304元),一份是区某丁名义的是虚构的(经辨认是33200元),我分别签上我和区某丁的名字。钱到账后,徐某某打电话叫我把虚构的款项拿出来,我取了33201.42元,拿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周某某不在,徐某某在场,他拿出1201.42元给我。虚构补偿款的事情周某某应该知道,因为二份确认表是周某某拿给我签名的,拿钱给徐某某是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应该他们事先沟通好。12、区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我老公区某丙对我说思本村征地组的工作人员想以我的名义虚大青苗补偿款,要我去农村信用社开一个存折,我和老公开好账户后,过了十多天,区某丙说钱已到账,金额是3万多元。将取钱出来后,我自己得1200多元,其余的钱交给征地组的阿聪。经辨认,补偿款33200元中的资料中区某丁的签名不是其亲笔签名。13、简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4月,徐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东成镇政府二楼村建办,我去后,思本村征地组的成员陆续来到,有我、徐某某、黄某某、余某甲、罗某甲,五人在场,黄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说是周某某副镇长叫他发给我们的,徐某某在旁边叫我们不要问那么多。收下信封后我就离开,回到家中拆开信封清点,记得是5000元,都是100元面额,用于日常开支。领取该款项是不要签名的,我才意识钱应该是在思本村征地中套取出来的,不清楚如何套取。钱是周某某叫黄某某分给我们的,周某某自己肯定有份,拿了多少不清楚。梁贵雄有无拿不清楚。14、罗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4月,徐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他的办公室,我去到后,余某甲、简某甲、徐某某已在场,一会儿黄某某到场,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个牛皮信封,说是周某某副镇长分给我们的,我当时问了一下这是什么钱,黄某某说不要问那么多。我们几个人收下信封后就离开,我在没人的时候拆开信封清点,是5000元,后用于日常开支。不清楚这是什么钱,但从正常的财务制度不应由黄某某发钱。不清楚周某某、梁贵雄有无拿钱。15、余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4月的一天,黄某某或者徐某某通知我到东成镇政府二楼村建办徐某某的办公室,当时黄某某、徐某某、罗某甲、简某甲都在场,黄某某拿出五个牛皮信封,把其中的四个发给我、徐某某、罗某甲、简某甲,说是加班费,我们领取了信封后各自离开,后来我发现信封装的是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不清楚其他人领的是否一样,没有签名。不知道周某某、梁贵雄是否在黄某某处领取过加班费。16、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间,在周某某的请求下,我有二个星期利用晚上和星期六、日的时间,回东成镇帮忙东成镇思本村征地组录入一些征地资料,后来徐某某在他的办公室给了我2000元,说是周某某给我的加班费。17、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1)2013年3月间,我和徐某某在清点思本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组长区某丙的青苗前,徐某某在现场对我说在该处虚大几万元的青苗补偿款作为油费,我同意,一个半月后,徐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他村建办的办公室,到了以后,徐某某在场,后周某某副镇长到场,徐某某从他的包里拿出3万元现金,说是以区某丙的老婆区某丁的名义虚构套取出来的,并问周某某:“我们三人分了它”,周某某没有说什么,拿了1万元,我拿了1万元,然后我们离开。这件事周某某肯定知情的,因为周某某是征地组的组长,徐某某虚构套取补偿款应该要事先征得周某某的同意。这件事是由徐某某经手的,其他征地组成员在这件事中没有分到钱。(2)在第一件事半个月后,周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他的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在场,周某某拿出五个牛皮信封对我说:“这五个信封装有钱,你拿去与征地组的成员分了吧”。他们四人在徐某某的办公室。周某某没有说有多少钱。我接过信封后来到徐某某办公室,徐某某、余某甲、罗某甲、简某甲在场,我拿出信封递给他们说这是周镇长叫分给你们的,他们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信封。后来我回家清点是5000元,他们的信封应该也是一样的。此前曾说过是7000元或6800元有误,经仔细回忆,是5000元。信封里面的钱谁人装进去的不清楚。18、梁贵雄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2年7月参加江罗高速项目思本村征地工作,2012年12月底抽调到信息产业基地征地项目工作。在江罗高速项目征地工作中我没有拿到征地组及工作人员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补助。江罗高速项目思本村征地组实际上有7个工作人员,组长周某某、副组长是我,组员有徐某某、黄某某、余某甲、罗某甲、简某甲。19、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此前在侦查阶段同、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没有供述其指使征地组成员和村支书、小组长虚构事实套取补偿款的事实,在庭审结束后,提供书面供述,供述其收过徐某某给的二次钱,一次10000元,一次5000元。2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主要内容:2013年3月间,周某某对我说大家征地比较辛苦,叫我想一些办法套取一些补偿款出来当作大家的加班费,当时我答应了,在什么地方说记不起了,没有其他人在场。(1)我找区某甲提出以征收其思本村云坪坑村的土地虚构套取补偿款出来,后来区某甲提出以其家婆余某甲的名义虚构,我将此事向周某某作了汇报,周某某同意,于是我制作好两份《江罗高速征地涉及农户青苗作物补偿补偿确认表》,后打电话给区某甲,我将区某甲带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区某甲在其自己虚大的确认表上签名,在余某甲的确认表签上余某甲的名字,我在两份表格经办人上签名,周某某在证明人上签名,后把两份确认表与其他资料交由彭振宇镇长审批,过了一段时间,区某甲打电话给周某某,说钱已到账,当时我在周某某身边,周某某叫区某甲取款出来交给我。后区某甲打电话给我,在其鸡舍处将33000元交给我,我把33000元拿回政府交给周某某。(2)2013年2、3月间的一天,征地组成员区中有提出以他本人的名义套取一些钱出来分,当时征地组的几个成员在场,都默认,我将此事向周某某汇报,周某某同意,叫我与区中有落实此事后来我以区中有的名义虚构并制作好青苗补偿确认表,周某某打电话给区中有,我叫区中有把身份证复印件给我到银行开户,区中有在确认表等资料签名,我和周某某签上经手人和证明人,后交由彭振宇镇长审批,套取了39300元出来,区中有将钱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将这笔钱和其他套取出来的款项分给我们了。(3)2013年3、4月间,周某某在其办公室对我说,他与区中有商量好,以区华强的名义套取一笔5万元的补偿款出来,叫我去制作一份青苗补偿款确认表(经辨认是制作补偿款金额为49280元),我制作好确认表后交给周某某,由周某某打电话给区中有在确认表上签名,当时区中有冒签了区华强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区中有拿了一个牛皮文件袋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当时我在场,区中有对周某某说这是套取的补偿款,周某某叫他交给我,我收下后,没有看是多少钱,等区中有走后我将钱交给周某某。(4)2013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在其办公室对我讲,区中有介绍了一名邝某甲的人,可以以她的资料虚构套取一笔3万多元的补偿款出来,叫我制作好相关资料(经辨认金额是34608元,制作好了以后我将资料交给周某某,后来邝某甲的老公区某乙来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在资料上签上邝某甲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后,周某某与区某乙来到我的办公室,区某乙将装有钱的胶袋递给周某某,周某某叫交给我,我接过钱,区某乙走后我将钱交给周某某。区某乙拿了2万多元给周某某,其从中有得益。(5)2013年3月间,我和黄某某在清点思本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组长区某丙位于思本村榕树坪的荔枝、龙眼时,区某丙对我说,你们工作这么辛苦,不如以我老婆区某丁的名义虚构一笔补偿款作为辛苦费。我将此事向周某某作了汇报,周某某同意,我虚构了资料拿给区某丙,经我辨认虚构金额是33200元,他签上区某丁的名字,后我签了经办人,周某某签了证明人,把资料呈上镇长审批。过了一段时间,区某丙叫我到他的鸡舍处将30000元交给我,这30000元由我、周某某、黄某某三人平分,各分得10000元。其他骗取出来的钱,2013年4月,周某某在他的办公室指示给征地组每个成员发放5000元的加班费,当时黄某某在场,我将钱拿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在他的办公室和黄某某一起把钱装进东成镇政府印制的牛皮信封里,一共6个,每个5000元。周某某自己拿了一个后,将5个交给黄某某,叫他分给其他几个征地组成员。后我通知罗某甲、余某甲、简某甲到我村建办的办公室,我、黄某某、罗某甲、余某甲、简某甲在场,黄某某分给每人1个,说是老板(指周某某)叫发给你们的加班费。成员梁贵雄于2013年3月间抽调到信息产业基地征地项目工作,因此他是没有分到钱的。分了这些钱后的一天,我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套取的钱还有122000元,如何处理?周某某说我俩把钱分了,我把钱拿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周某某说要留出2000元给李某甲,因为李某甲在调出国土局后还叫他加班做资料。周某某还对我说他的小汽车与区国庆的车发生碰撞,需要钱修车,要多拿几千元,于是我给了62000元给周某某,我自己拿60000元。2013年4月底的一天,在我的办公室,我给2000元李某甲,说是周镇长给他的加班费。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补偿款的方式,与他人套取公款人民币215392元,其个人分得75000元,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按同案人周某某的授意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退清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是从犯、有自首、退赃情节,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同案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属于其自首情节的表现,不属于立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徐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由暂扣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善伟审 判 员 陈来昌人民陪审员 陈伟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绍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