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942号原告董某,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王艳红、董丹丹(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张佩植,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董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9日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