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鹏与黄伟锋、高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黄伟锋,高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448号原告:王鹏,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民敬,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伟锋,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二:高晅,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鹏与被告黄伟锋、高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