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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鹏与黄伟锋、高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黄伟锋,高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448号原告:王鹏,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民敬,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伟锋,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二:高晅,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鹏与被告黄伟锋、高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