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付德奎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奎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德奎,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7月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德奎犯放火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德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付德奎与其女友刘某一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刘某一回到其在简阳市清风乡永安街租住的门市。当日22时许,付德奎来到刘某一租住的门市后,明知门市内有煤气罐,仍将事先用塑料瓶装好的汽油往刘某一的床上浇洒并点燃。付德奎见火势无法控制后离开现场。附近居民发现后将大火熄灭。付德奎放火的行为造成刘某一所租住门市内的床及床上用品、衣物、室内电线等物品被烧坏。2016年7月1日,被告人付德奎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镇金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付德奎取得了刘某一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德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付德奎的户籍信息,谅解书,被害人刘某一的陈述,证人张某一、李某一、张某二、付某一、汪某一、毛某一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德奎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放火罪。付德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付德奎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一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付德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德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兴人民陪审员 胡 梅人民陪审员 罗小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凤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