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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畅与被告张晓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张晓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2民初1538号原告:刘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丰(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勇。原告刘畅与被告张晓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丰、张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等共177398.85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原、被告的感情稳定已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在被告的强烈建议下,原、被告商定购买荆门市掇刀区凤凰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房。因原、被告当时未登记结婚,双方决定暂以被告名义购买房屋,但首付款、按揭款以及相关税费均由原告出资。2015年,被告与原告疏远并断绝来往。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未果。被告张晓勇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刘畅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房产公证书、更改借款人的申请报告、购房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首付款收据、按揭还款的银行流水明细、物业费和档案服务费发票可以证明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原告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共计177398.8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后经双方协商,2013年6月27日,被告张晓勇与湖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荆门市掇刀区凤凰城小区X栋X单元X层XXX号房,房屋总价款为374572元,首付款为114572元。2013年8月16日,张晓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湖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26万元,期限240个月。2013年12月28日,张晓勇、刘畅在李丽华的见证下签订了《房产公证书》,证明张晓勇购买的上述房产首付款全部由刘畅出资。2014年4月3日,湖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张晓勇购买上述房产的首付款收据114572元。从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30日,原告支付上述按揭款共计61586.85元。原告为上述房产于2013年支付服务费150元,于2015年支付物业费1090元。2015年,原、被告双方断绝来往。2016年6月1日,张晓勇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房贷部出具《更改借款人的申请报告》,认可房屋首付款及每月房贷款均由刘畅付款,申请将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张晓勇变更为刘畅。以上原告支付的购房款等相关费用总计为177398.85元。本院认为,原告刘畅为被告购买的房屋支付购房款等相关费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属于目的性赠予,现原、被告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在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等相关费用177398.85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畅17739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被告张晓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7040104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