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段青顺与段拴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青顺,段拴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563号原告段青顺,男,生于1955年3月29日,汉族。被告段拴发,男,生于1955年7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顺诉被告段拴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青顺负担。审判员 侯廷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