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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6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楚秋与黄卫民,黄亮,黄颖君,叶田青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160-2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甲,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仍中村委会仍中小组**号。被执行人黄某甲,户籍住址深圳市宝安区镇南派出所代管户。被执行人黄某乙,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晒布路**号嘉年华名苑24D。被执行人黄某丙,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晒布路**号嘉年华名苑24D。被执行人叶某乙,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富荔花园*栋403。被继承人叶碧容,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一村**栋**号,身份证号码××,已经死亡。申请执行人叶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叶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叶碧容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中海西岸华府(南区)4栋106、107、111、112、123、147房产(以上房产的房产证号码分别为:深房地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过户至申请人叶某甲(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布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