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望执字第0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迪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字第0021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马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迪江。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迪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望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迪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迪江在中国工商银行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文生代理审判员 周 洋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