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爱民与隋逍霖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民,隋逍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谢爱民。被执行人隋逍霖。本院在执行谢爱民与隋逍霖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5)双桥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