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冬丽与郭东山、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东山,王冬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东山,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丽,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上诉人郭东山因与被上诉人王冬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东山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东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叶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