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德明与被告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明,樊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031号原告:夏德明。被告:樊帆。原告夏德明与被告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夏德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夏德明负担。审 判 长 阮 珊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也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