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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德明与被告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明,樊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031号原告:夏德明。被告:樊帆。原告夏德明与被告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夏德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夏德明负担。审 判 长  阮 珊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也塬 微信公众号“”